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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来源:倪彼情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县下达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 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技术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通风矿长、生产助理矿长。

2、 带班次数:矿长及技术总工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3次。

3、 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 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分别在皮带斜井井底车场交,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 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记录。

6、 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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