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自然资源土地部门批准自建房面积以外进行建设用地包括花园硬化等都属于违建的。但是一楼院子硬化强拆如果有法定的流程就是属于合法的。按现在国家土地政策要求,花园硬化土地同样也要进行申请审批,经自然资源土地部门批准才能建设。一经巡查航拍_日常网格巡查发现,都要立即阻挡建设并上报土地相关部门,采取法律措施拆除恢复原貌。
一、民法典小区围墙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公共场所、公共设属于业主共有。
而民法典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重要事项规定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因此要拆除围墙等公共设施,只有经过业主共同表决同意,就可以拆除了。
强拆民宅是不是合法,要依据强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经法院批准的,强拆房屋行为合法。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随意将绿地硬化属什么行为?
私自硬化绿化带等行为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根据2016年最新修订的《南宁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
(二)在树上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等物品,在绿篱上晾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四)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造坟修墓、打砖、种菜、用火、倾倒污水、垃圾、渣土等。
(五)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施等。
(六)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反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属于违法拆迁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说造成他人物品损坏的情况下,要按照物品的原价进行赔偿;在强拆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也是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情况,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一楼小院违建的认定如下:
1、建筑使用功能改变;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或扩建的建筑;
3、逾期未拆除的违章建筑;
4、未经同意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
6、公共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筑物。
五、地面硬化属于违建吗?
1、主要看硬化的地面性质是怎样的,若是硬化的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在有相关审批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审批进行施工,那么一般是不属于违建的。若是硬化的土地性质是非建设用地,比如耕地、林地等,一般是不能进行地面硬化的。非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将其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但若是硬化后是作为农业生产用途的除外,这种一般需要进行审批。
2、针对被卫星抓怕到的土地违法硬化行为,相关部门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需将土地恢复原状,有些还会开出罚款单。若是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什么是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例如拆迁公告发布之后的抢建抢搭房屋、厂房等)。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4、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5、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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