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电子普通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电子普通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电子普通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电子普通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税额。以专用或电子普通为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或电子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