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客体要件指出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对象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要件指出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主体要件指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行医资格并从事相应工作。主观要件指出医疗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尚无准确规定,因此,应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结语
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身体损害,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医务人员作为主体必须具备行医资格,从事诊疗、救治、护理工作。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大小和司法解释尚需相关机关进一步明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