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刑事案件的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审判公开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机关相同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