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是对机关、行为的审查,不可反诉,但可和解。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权,应告知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也有委托诉讼代理权,应告知自诉人。
法律分析
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机关,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不可以反诉。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拓展延伸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反诉:法律依据及实践探讨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反诉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的考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案件在经过审查后,可以转为自诉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然而,在公诉转自诉的过程中,调解和反诉存在。
首先,调解的目的是促进双方达成和解,但在公诉转自诉案件中,因其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仅仅追求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此,调解在这类案件中受到,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
其次,反诉是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以相同或相关事由提起的反向诉讼。在公诉转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已经作为自诉人提起了诉讼,而被告则是公诉机关。因此,被告在这种情况下不具备提起反诉的资格,以维护诉讼的秩序和效率。
综上所述,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反诉受到法律的,旨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这一是基于对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综合考量,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反诉,是为了维护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案件在转为自诉案件后,调解受到,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被告在公诉转自诉案件中无权提起反诉,以维护诉讼秩序和效率。这一是对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综合考量,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 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原审人民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请核准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