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双方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一、仲裁机构和的区别
1、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专门仲裁机构,而审判则由人民负责,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决定。
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人民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5、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
二、劳务关系是否可以仲裁
劳务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仲裁是法律术语,和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是指由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解决的纠纷解决办法,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判,由仲裁庭做出评断并受该裁判约束。仲裁结果有法律效力,同时时间比较快,比较适合要求快速解决的争端。但是仲裁也有适用前提,比如需要双方都同意仲裁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