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至少包括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