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欠债,婚后妻子不一定需要共同承担。一般认为婚前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丈夫婚前所欠之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生产经营的,否则该债务就应认定为是丈夫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直接以丈夫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配偶不用承担对一方的婚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